山东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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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刮泥机的分类与命名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运输、包装和贮存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工艺中,用于刮除圆形或方形辐流沉淀池底部污泥的周边传动式、中心传动式刮泥机,以及矩形平流池桁车式、链传动式刮泥机。也适用于带刮油、刮渣装置的刮泥机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 1243 短节距传动用精密滚子链和链轮
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
GB/T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
GB 9969.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
GB/T 13306 标牌
GB/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GB/T 14048.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总则
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
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
3 分类与命名
3.1 分类
a) 辐流沉淀池周边传动刮泥机,标记为 GA;
b) 辐流沉淀池中心传动刮泥机,标记为 GZ;
c) 平流沉淀池桁车式刮泥机,标记为 GH;
d) 平流沉淀池链传动式刮泥机,标记为 GL。
3.2 命名
刮泥机命名及型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。
4.1 基本要求
4.1.1 刮泥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4.1.2 刮泥机选用的材料、零部件、外购件等应有供应厂的合格证明,无合格证明时,制造厂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。
4.1.3 水下紧固件应使用不锈钢材料。
4.2 整机性能要求
4.2.1 刮泥机外形尺寸应符合沉淀池主要尺寸的要求。
4.2.2 刮泥机刮板速度应满足工艺要求,并分别符合表 1~表 3 的规定。
4.2.3 刮泥机安装后应与池底坡度相吻合,钢刮板与池底距离为 50mm~100mm,橡胶刮板与池底的距离不应大于 10mm。分段刮板运行轨迹应彼此重叠,重叠量为 150mm~250mm。
4.2.4 刮泥机运转应灵活,无卡阻和松动现象,电控设备动作应准确、可靠。
4.2.5 刮泥机各转动部位密封处不应渗油。
4.2.6 方形池刮泥机扫角刮板运行应动作灵活、可靠,符合池形要求。
4.2.7 刮泥机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少于 8000h,使用寿命不应少于 15a。
4.3 驱动装置 4.3.1 车轮应转动灵活,无卡滞和松动现象。
4.3.2 链传动应符合 GB/T 1243 的规定,啮合传动应平稳。
4.3.3 中心传动式刮泥机主轴对机座底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0.5mm/m,总偏差不大于 2mm。
4.3.4 设有提升机构的中心传动式刮泥机,提升机构应灵活、轻便,提升高度不小于 200mm。提升机构的螺旋副应为梯形螺纹。
4.3.5 传动系统应设置可靠的过载保护装置。
4.4 主梁、桁架等钢结构焊接件
4.4.1 主梁及桁架等钢结构焊接件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7 的要求,主梁要求的最大挠度不应大于跨度的 1/700。
4.4.2 钢结构焊接件的制造、拼装、焊接、安装、验收,均应符合 GB 50205 的规定,主梁的制造偏差应符合 GB 50205 中的相关规定。
4.4.3 焊接件的焊缝应平整、光滑,不应有任何裂缝和较严重的气孔、夹渣、未焊透、未熔合等缺陷,其质量应符合 GB 50205 中的三级标准;主梁的对接焊缝焊接质量应符合 GB 50205 中的二级标准。
4.5 安全防护要求
4.5.1 刮泥机安全设计应符合 GB 5083 的有关规定。
4.5.2 电控设备应符合 GB/T 14048.1 的规定,并应设有过电流保护、信号报警系统。
4.5.3 电器外壳的防护等级应符合 GB/T 14048.1 中 IP55 级的规定。
4.5.4 电动机与电控设备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。
4.5.5 刮泥机主轴旋转方向用红色箭头在减速器盖上标出。
4.5.6 刮泥机装置于露天场合时,电机等电器设备应采用户外型并加设防雨罩。
4.6 涂装
4.6.1 刮泥机涂装前钢材表面处理应符合 GB/T 8923 中规定的 Sa21 1/2 级。
4.6.2 设备未经加工的金属表面,按不同的技术要求,分别涂底漆和面漆,涂漆应均匀、细致、光亮、完整,不得有粗糙不平、漏漆现象,漆膜应牢固,无剥落、裂纹等缺陷。
4.6.3 漆膜厚度应符合油漆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厚度,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:
a)水上金属表面 150μm-200μm;
b)水下金属表面 200μm-250μm。
4.6.4 最易腐蚀的水线部位(水面上 200mm,水面下 300mm)金属表面宜采用重防腐涂料进行防腐处理。
4.7 轴承及润滑
运转中轴承部位不得有不正常的噪声,滚动轴承的温度不应高于 70℃,温升不应超过 40℃;滑动轴承的温度不应高于 60℃,温升不应超过 30℃。
5 试验方法
5.1 试验用仪表、量具应附带有效使用周期检定合格证,精度不低于被测量件的精度要求。
5.2 电气系统安全性能实验按 GB/T 14048.1 进行。
5.3 空载试验
5.3.1 驱动装置空载试验 驱动装置按规定加足润滑油(脂),接上电机电源,单机进行空载运转,先点动数次, HJ/T 265-2006 5 无异常现象,再运转 10min。检验没有异常现象,再进行整机组装实验。
5.3.2 整机空载试验 组装并整机检查合格后,接上电源,先点动三次,确认运转机构与驱动机构转动方向一致后,试运转 15min,检查运转无异常,再进行连续运转,并检查轴承温升和密封处渗漏情况。连续运转时间应不少于 8h。
5.3.3 分段刮板的重叠量及刮板与池底的距离用钢尺测量。
5.4 整机负荷试验
5.4.1 整机负荷试验在使用现场进行,试验方法按 5.3 的规定进行。
5.4.2 负荷试验连续运行时间应不少于 72h。
5.5 链传动运行的平稳性用目测法进行检验。
5.6 主轴的垂直度采用通用量具进行测量。
5.7 提升机构灵活性检验,可采用手动操作方式,升降三次进行检验。
5.8 接地电阻采用接地电阻测试仪进行检测。
5.9 漆膜质量用贴带法方式检查附着力;漆膜厚度采用电磁式膜厚计检测。
5.10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和工作寿命根据随机抽取用户调查确定。
6 检验规则
6.1 刮泥机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。
6.2 出厂检验
6.2.1 每台刮泥机应进行出厂检验,检验合格后,由制造厂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方能出厂。
6.2.2 出厂检验按 4.1、4.2.4、4.2.5、4.3、4.4、4.5.1~4.5.6、4.6、4.7 的规定进行。
6.3 型式检验
6.3.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
a) 新产品试制;
b) 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等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;
c) 连续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;
d)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。
6.3.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所有项目。
6.3.3 抽样方法 从出厂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。
6.4 判定规则
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,须加倍抽样检验,如仍不合格,则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 HJ/T265-2006 6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7.1 刮泥机应在明显部位装订有产品标牌,标牌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 GB/T 13306 规定,标牌上应注明下列内容:
a) 产品名称、型号及规格;
b) 刮泥机主要技术特性:直径或宽度,运行速度,电机功率等;
c) 整机重量;
d) 出厂编号及制造日期;
e) 制造厂名称。
7.2 刮泥机包装应符合 GB/T 13384 的有关规定。
7.3 刮泥机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/T 191 的规定。
7.4 刮泥机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资料:
a) 产品合格证书;
b) 符合 GB/T 9969.1 规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;
c) 总装配图、易损件图和基础图;
d) 装箱清单。
7.5 运输
运输过程中,应严格按标志摆放,避免重物叠加。
7.6 贮存电控箱、传动装置、中心支承,应存放在通风防雨的场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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